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法均是今年6月1日起施行。对于新增的未成年网络保护有哪些解读呢?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5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这两部新法接受媒体集体采访。
随着网络生活普及,上网课、刷短视频、打游戏,都可能是未成年人生活中的一部分。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过程中,对于未成年人的网络相关权益有何考虑?对青少年预防沉迷网络有哪些规定?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处长刘斌回答了提问。
刘斌表示,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广泛运用,网络空间成为现实世界的第二个空间。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过程中,始终注重保护未成年人广泛地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这是尊重未成年人发展权的重要体现。
刘斌说,当前在网络空间,存在一些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如沉迷网络、网络欺凌等,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偏弱,对网络信息内容以及合理使用网络的鉴别力、自控力偏弱,但不能因为这些问题或者因素,就限制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世界、使用网络技术的权利,这也是未成年人未来自身发展的需要。
“因此,在法律修订过程中,我们尊重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中的权利。通过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权利以及权利的实现。”
刘斌举例,如在“网络保护”专章中明确地提出,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各方面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一方面,保障未成年人充分参与的权利;另一方面,针对自身特点和现实生活中的突出问题,有重点地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线上线下全方位的保护。不管在网络空间还是现实社会,未成年人保护都是各方面的共同责任。
对于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问题,刘斌介绍说,这是未成年人保护法重点要解决的一个问题。首先,在“家庭保护”一章中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相关监护职责,如第十六条规定“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第十七条规定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
其次,新增“网络保护”专章,其中明确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在预防和干预沉迷网络方面的职责,以及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各方面预防沉迷网络的义务。
再次,在“法律责任”中,对有关主体未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如果有关主体不依法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职责,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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