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贪污犯法。
引唐 元稹 《弹奏剑南东川节度使状》:“臣昨奉三月一日敕,令往 剑南 东川 详覆 瀘川 监官 任敬仲 赃犯,於彼访闻 严礪 在任日,擅籍没前件庄宅奴婢等。”宋 王安石 《看详杂议》:“议者以为近世县令最卑,有出身三考,无出身四考,不问其人材如何,但非赃犯,则以次而授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