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旧时官府暂时释放在狱罪囚还家,限期自动归狱。史书载此,以为德政。宋欧阳修撰《纵囚论》以为不足为治天下之常法。参阅《后汉书·独行传·戴封》、《新唐书·刑法志》。
⒈ 旧时官府暂时释放在狱罪囚还家,限期自动归狱。史书载此,以为德政。 宋 欧阳修 撰《纵囚论》以为不足为治天下之常法。参阅《后汉书·独行传·戴封》、《新唐书·刑法志》。
⒈ 释放囚犯。
引《初刻拍案惊奇·卷二〇》:「纵囚越狱,典守者不得辞其责!」
⒉ 表示德政的行为。旧史载有官府暂时释放囚犯返家,并限期归狱之事,以作为德政或政治清明的表象。如汉代马援、晋代曹摅等,其中又以唐太宗最为著名。唐太宗曾释放死刑犯三百余人,使暂还家,后囚犯都如期自归,因而全被赦免。见《新唐书·卷五六·刑法志》。宋人欧阳修曾撰写〈纵囚论〉,讥论此事的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