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中外的政治家都注重各项社会制度的顶层设计。结合所学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使秦国成为战国后期最强大的封建国家的一次改革是什么?请任写一项此次改革的内容。
(2)隋唐统治者创立完善的选拔用人制度推动了社会发展,该制度是什么?隋唐社会发展的总特征是什么?
(3)1921年,列宁对社会主义建设道路进行探索的政策是什么?1933年,美国为摆脱经济危机,实施罗斯福新政,新政“新”在哪里?美国新政的中心措施是什么?
(4)邓小平系列制度创新和理论创新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开辟的正确道路是什么?
(5)探究以上史实,你认为制度创新与社会发展有什么关系?
答案
(1)商鞅变法 ; 承认土地私有,允许自由买卖(奖励耕战 ;建立县制)。
(2)科举制度;繁荣与开放
(3)新经济政策;政府干预经济;对工业的调整
(4)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5)制度的创新促进(或推动、或加快)社会发展;(制度创新符合历史发展潮流等言之有理皆可)
解析
(1)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公元前356年,秦孝公任用商鞅进行变法。法令规定规定,国家承认土地私有,允许自由买卖;奖励耕战,生产粮食和布帛多的人可免除徭役;根据军功大小授予爵位和田宅,废除没有军功的旧贵族的特权。建立县制,由国君直接派官吏治理。通过商鞅变法,秦国的经济得到发展,军队战斗力不断加强,发展成为战国后期最富强的封建国家。由此可知,使秦国成为战国后期最强大的封建国家的一次改革是商鞅变法 ; 其内容是,承认土地私有,允许自由买卖,奖励耕战 ;建立县制。(任选一项即可)。
(2) 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可知,隋炀帝时创立进士科,标志着科举制度正式诞生唐朝时完善科举制度,推动了社会的发展。隋唐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的繁荣发展时期。这时期出现了“开皇之治”“贞观之治”“开元盛世”等盛世局面,唐太宗等又采取开明的民族政策和开放的对外政策,使政治、经济、民族、对外出现繁荣局面,因此,隋唐社会发展的总特征是繁荣与开放。
(3) 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在列宁的领导下,1921年,苏俄开始实施新经济政策,允许多种经济并存,大力发展商品经济,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为了摆脱经济危机造成的困扰,1933年,罗斯福上台就实行新政,目的是在不改变资本主义制度的前提下,加强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指导,以消除经济危机。罗斯福新政的中心措施是对工业的调整。由此可知,1921年,列宁对社会主义建设道路进行探索的政策是新经济政策;罗斯福新政, “新”在政府干预经济;中心措施是对工业的调整
(4) 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可知,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领导全国人民实行改革开放,逐渐走出了一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5)通过以上史实的探究,制度创新与社会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符合本国国情制度的创新促进社会发展;
扩展知识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年代,制度的顶层设计是个时髦的话题。顶层设计又称为制度安排,它要秉承两个原则,一是补救原则,就是在穷人经过自身努力并在社会能够承受的前提下,还需要被救济的原则;二是差别原则,就是在富人能够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的前提下,让富人分享更多财富的原则。人是有差别的,所以要兼顾贫富两极。
在大多数情况下,社会上每个人都占有两个相关的地位:平等公民的政治地位,他在收入与财富分配中的应有位置所规定的经济地位。人的经济地位最终决定政治地位,因此,制度的安排最终是经济的安排,或收入财富分配中安排。具体体现在两个原则:对于穷人是补救原则,对于富人是差别原则。
地位是由权利和自由权规定的,由平等自由权原则和公平的机会均等原则所要求的。如果这两个原则实现了,所有的人就都是平等的公民,于是每个人也就都有了这种地位。
假定存在着某种基本结构。它的规则符合某种正义观。它为这个制度承担了正义的角色,它们就是正义的原则:它们规定了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它们决定了社会合作利益的分配。这种正义观总的说来在社会上是得到承认的,体制是得到法官和其他官员公正而始终如一的管理的。就是说,同样的情况都得到了同样的处理,有关的类似之处和不同之处都得到了现行规范的确认。由体制规定的正确的规则经常得到遵守,并由当局予以适当的说明。
这种由法律和体制进行的公正而始终如一的管理,不管它们的真正原则是什么,我们都可以称之为形式正义或程序正义。如果我们认为正义就是始终表明一种平等、那么形式正义就要求法律和体制在进行管理时应当平等地(就是说以同样方式)适用于属于它们所规定的各个阶级的人。一旦这种平等被认为是对普遍规则的一种安排,那么它也就包含在关于法律或体制的概念中了。形式正义就是恪守原则,或者像有些人说的那样,就是服从制度。
法律和体制可以公平地得到实施,但仍然可以是不正义的。同样情况得到同样处理,还不足以保证真正的正义。这一点要取决于原则,因为基本结构就是按照这些原则构造起来的。如果假定一个奴隶社会或种姓等级社会,或一个鼓励最专横的歧视的社会,得到了公平而始终如一的管理,那也没有什么矛盾,虽然这种假定也许不大可能。尽管如此,形式正义,或正义即一律的观念,排除了重大的不正义。如果假定体制是相当正义的,那么,当局在处理某些具体情况时,应该公正无私,不受个人、金钱或其他不相干考虑的影响,这一点就十分重要。
就法律体制来说,形式正义仅仅是支持和保障合法期望的法治的一个方面。有一种不正义就是由于法官和其他权威人士在裁决权利要求时没有能够恪守适当的规则或对这些规则作适当说明。如果一个人的性格和爱好竟然使他倾向于这种行动,那么他就是不正义的。此外,即使法律和体制是不正义的,但只要它们始终如一地得到实施,也往往是比较好的。这样,那些从属于这些法律和体制的人至少可以知道它们要求的是什么,从而可以努力保护他们自己;而如果地位本来就已不利的人,在这些规则可能给他们以某种保障的时候,在某些情况下还要受到专横的待遇,那么这种不正义就甚至更严重了。
另一方面,在某些情况下,背离现行准则以缓和那些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人的困境,则可能又是一件好事。我们这样做究竟有多少道理,尤其是在损害诚心诚意建立在现行体制上的期望的情况下去这样做究竟有多少道理,这是政治正义的一个复杂问题。总之,能够说的是:形式正义的要求即服从制度的要求究竟有多大力量,这显然取决于真正的体制正义和体制改革的可能性。
只要我们找到了形式正义,找到了法治和对合法期望的尊重,我们也就有可能找到真正的正义.公正而始终如一地遵守规则的欲望,使同样情况得到同样处理的欲望,以及接受普遍准则实施后果的欲望.是同承认别人的权利和自由权以及公平分享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欲望或至少是意愿密切相关的。
从事某种行业的人常常发现,自由贸易违反他们的利益。如果没有关税和其他限制,这个行业也许不能始终保持繁荣。但是,如果从平等公民的观点或地位最不利的人的观点看,自由贸易是可取的,那么即使某些更具体的利益要受到损失,这种贸易仍然是正当的。我们应在事先就同意正义的原则,并同意始终按照某些地位的观点应用这些原则。如果对有代表性的人的地位规定得比较狭窄,那就无法保证使每个人在每个阶段的利益都得到保护。我们承认了某些原则和应用这些原则的某种方式,就必然要承认这些结果。当然,这不是说可以对自由贸易的严酷性放任不管。但是,应该从一种合适的普遍角度来考虑减少自由贸易严酷性的安排。
有人对公平机会原则提出异议,认为这个原则会导致冷酷无情的能人统治的社会。因此提出补救原则。所谓补救原则也就是对不应有的不平等要求予以补救的原则;既然出生和天赋的不平等是不应有的,那就应该以某种方式对这些不平等予以补偿。因此,这个原则主张,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的人,为了提供真正的机会平等,社会必须对具有较少先天禀赋的人和生来社会地位就不大有利的人给予更多的关心。这种思想就是要补救在平等方面偶然因素所产生的偏差。在采用补救原则时,可以为教育智力较差而不是智力较强的人花费更多的资源,至少可以在他们一生的某个阶段,例如早期学校教育阶段这样去做。
不管我们还有其他什么原则,补救的要求是必须考虑的。补救原则被认为是体现了我们的正义观的要素之一。差别原则当然不是补救原则。差别原则并不要求社会去努力拉平不利条件,好像所有的人都应该在同一场比赛中在公平的基础上一争短长似的。但差别原则可以把教育资源加以分配,以提高受惠最少者的长远期望。如果更多地关心天赋较好的人来达到这个目的,那是可以允许的,否则就是不能允许的。而在作出这个决定时,不应仅仅根据经济效益和社会福利来评价教育的价值。教育的作用即使不是更重要的,也是同样重要的,因为教育能够使一个人享受他的社会的文化和参与社会事务,从而使每一个人产生一种牢固的自我价值意识。
差别原则实际上体现了一种协议,把自然才能的分配看作是一种共同的资产,并分享这种分配产生的无论什么利益。得天独厚的人,不管他们是谁,只有按照改善竞争中失败者的地位这种条件,才可以从他们的好运中得到利益。条件天生有利的人获得利益,不仅仅因为他们更有天赋,而只是因为弥补他们的训练和教育费用,也是因为他们把他们的才能用来帮助较不幸的人。
任何人不是天生就应该有较大的能力,也不是天生就应该在社会上占据一种比较有利的起点。但这并不是说要消灭这些差异。消灭这些差异另有办法。可以把基本结构安排得使这些偶然因素有利于那些最不幸的人。因此,如果我们希望建立这样的社会制度,其中没有一个人由于他在自然资产分配中所处的任意地位或在社会中的初始状态,或者得益或者受损,而又不给予补偿利益或得到补偿利益,那么我们就被引向了差别原则。
人们在社会里生而具有某些地位,这也不是不正义的,这些都不过是天然的事实。什么是正义的,什么是不正义的,取决于体制如何来对待这些事实。贵族社会和种姓社会是不正义的,因为它们把这些偶然因素变成或多或少封闭的和拥有特权的社会阶级最后归宿的基础。这些社会的基本结构把自然的随意性具体化了。但是人们没有必要听任这些偶然因素的支配。
社会制度不是人类无法控制的一种不可改变的秩序,而是人类行为的一种模式。按照正义即公平的观点,人们一致同意要命运与共。他们在设计体制时相互约定,只有在有利于共同利益时,才利用自然的偶然事件和社会环境。这两个原则是对付命运的随意性的一种合理办法;能够实现这两个原则的体制虽然在其他方面无疑仍不完美,但它们是正义的。
每个人的福利显然决定于对社会合作的安排,没有这个安排,任何人都不可能过上美满的生活。其次,只有这种安排的条件是合理的,我们才能要求得到每个人的自愿合作。因此,差别原则看来就成了一种合理的基础,那些有较好天赋的人,或者在社会环境中运气较佳的人,可以在这个基础上指望别人来和他们携手合作。鉴于正义的合作制度就是公共规则体系和由这个体系确立的期望,凡是有可能改善自己的状况并做了这个制度宣布将予以报偿的事的那些人,都有权得到他们的利益。这种说法是完全正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较幸运的人有权要求得到较好的地位;他们的要求是社会体制规定的合法期望,社会有责任去满足这些期望。但是,这种“应得”的观念是以存在合作安排为先决条件的。
地位较有利的有代表性的人决不能说,他应该得到某种合作安排,从而也就有了参加这种合作安排的权利,而在这种安排中,他可以用并不增进别人的福利的方式来获得利益。他提出这种要求是没有根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