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规章条件的最前面的概括性的条文。
英general rule; general principles; general provision;
⒈ 总归;总是。
引元 秦简夫 《东堂老》第四折:“你将那田业屋产,待卖与别人,我怎肯着别人买去,我暗暗的着别人转买了,总则是你这五百锭大银子里面。”
元 无名氏 《鸳鸯被》第三折:“知他是今世是前生,总则我红颜薄命。”
《古今小说·杨八老越国奇逢》:“不辨贫穷富贵,急难中总则一般;那管城市山林,藏身处只求片地。”
⒉ 指规章条例最前面的概括性的条文。
⒈ 总归、总之。
引《喻世明言·卷一八·杨八老越国奇逢》:「不辨贫穷富贵,急难中总则一般。」
⒉ 列于规章条例前端,可作为分则共同适用及有关系者的概括性条项。
1、你可略过细节部分,而把精力集中在总则上。
2、我国未来民法典宜专编规定财产权总则,以整合财产权体系,并对各类财产权制度做出一般规定。
3、李援朝以对房地产一窍不通为由不发言,宗总则作为特邀代表对海南地产做了客观分析,并未对任何一方表示支持。
4、总则!没有人一出生就会开飞机,一次次的失败才能让你一点点的掌握飞行这门技术,不要害怕失败,蓝天上必将留下你的痕迹。
5、在目前各位学者制定的民法典草案专家建议稿中,对于民法总则的框架结构提出的意见不尽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