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唐时实行两税法,称按钱折价交纳粟帛为折纳。
⒈ 唐 时实行两税法,称按钱折价交纳粟帛为折纳。 宋 时亦称以产业偿还官欠。参阅《旧唐书·食货志二》、 宋 苏轼 《应诏论四事状》、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三编第二章第四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