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以法治罪。
引《史记·万石张叔列传》:“庆 幸得待罪丞相,罢駑无以辅治,城郭仓库空虚,民多流亡,罪当伏斧质,上不忍致法。”《汉书·吴王刘濞传》:“匈奴 攻 代,仲 不能守,弃国间行,走 雒阳,自归,天子不忍致法,废为 合阳侯。”